重點速覽:您的假期權益精華
- 《僱傭條例》保障: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是僱員假期權益的主要法律依據,涵蓋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有薪年假、病假、產假及侍產假等多種類別。
- 薪酬計算有法:大部分有薪假期的薪酬,如法定假日薪酬、年假薪酬及疾病津貼,均以僱員在過去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計算。
- 持續演變的保障:法定假日正逐步增加,旨在提升僱員福祉。僱主與僱員均需留意法例的最新修訂,以確保權益得到妥善處理。
香港僱員假期權益:法律框架與核心概念
在香港,僱員的請假權益主要受到香港法例第57章《僱傭條例》的保障。該條例詳細列明了不同種類假期的資格、日數、薪酬計算方式以及僱主和僱員的相關責任。了解這些規定對於維持和諧的勞資關係至關重要。本指南將根據截至2025年5月10日的資訊,為您提供一個全面的概覽。
一個核心概念是「連續性合約」,即僱員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,且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。許多假期權益,如享有休息日、有薪年假及有薪病假等,都以此為基礎。
香港的假期制度融合了法定保障與職場文化習慣。
假期權益概覽心智圖
下方的思維導圖清晰展示了香港《僱傭條例》下主要的假期權益類別及其核心特點,助您快速建立整體概念。
mindmap
root["香港僱員假期權益 (根據《僱傭條例》)"]
id1["休息日"]
id1a["每7天至少1天"]
id1b["不可用款項代替 (特殊情況除外)"]
id2["法定假日 (勞工假)"]
id2a["2025年共14天"]
id2b["逐步增加至17天"]
id2c["所有僱員享有"]
id3["有薪年假"]
id3a["按服務年資遞增 (7-14天)"]
id3b["連續性合約僱員服務滿1年"]
id4["有薪病假"]
id4a["疾病津貼 (平均日薪五分四)"]
id4b["累積制度 (最多120天)"]
id4c["連續性合約僱員,符合條件"]
id5["產假"]
id5a["14星期有薪產假 (薪酬為平均日薪五分四)"]
id5b["符合資格的懷孕僱員"]
id6["侍產假"]
id6a["5天有薪侍產假 (薪酬為平均日薪五分四)"]
id6b["符合資格的新生嬰兒父親"]
id7["其他假期 (視乎僱傭合約或公司政策)"]
id7a["事假 (通常無薪)"]
id7b["恩恤假 (部分機構提供)"]
詳細假期種類解析
休息日 (Rest Days)
根據《僱傭條例》,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,每7天期間內可享有最少1天休息日。休息日的安排可以是固定性或非固定性的。
主要規定:
- 資格:按連續性合約受僱的僱員。
- 安排:若休息日非固定,僱主須在每月開始前通知僱員該月內的休息日安排。
- 不可替代性: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休息日給僱員。但在僱員同意下,僱主可安排替代休息日,該替代假期須在同一個月內原定休息日之前,或在該原定休息日之後的30日內。
- 休息日工作:如僱主要求僱員在休息日工作,除非屬於條例容許的例外情況,否則屬違法。如僱員自願在休息日工作,其工作時數應視作超時工作,有關超時工作的安排及補償應按僱傭合約或雙方協議處理。
法定假日 (Statutory Holidays)
法定假日,俗稱「勞工假」,是所有僱員(不論服務年資長短、是否按連續性合約受僱)均可享有的假日。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法定假日,即不能「買假」。
2025年法定假日列表 (共14天):
- 1月1日
- 農曆年初一
- 農曆年初二
- 農曆年初三
- 清明節
- 勞動節 (5月1日)
- 佛誕
- 端午節
-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(7月1日)
- 中秋節翌日
- 國慶日 (10月1日)
- 重陽節
- 冬至 或 聖誕節 (由僱主選擇其中一日)
-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 (2024年起新增)
重要提示:法定假日的數目正逐步增加,目標是在2030年達到17天。未來將陸續增加的法定假日包括:復活節星期一 (由2026年起)、耶穌受難節 (由2028年起) 及耶穌受難節翌日 (由2030年起)。
假日薪酬與安排:
- 假日薪酬:如僱員在緊接法定假日之前已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,便可享有假日薪酬。假日薪酬的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該法定假日(或替代假日/補假)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。
- 法定假日與休息日重疊:若法定假日適逢僱員的休息日,僱主應於休息日翌日補假,該補假須並非法定假日、替代假日、另定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。
- 要求工作:若僱主與僱員同意,僱員可在法定假日工作。僱主須在事前不少於48小時通知僱員,並在原定法定假日前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。
以上影片介紹了香港《僱傭條例》中關於「418連續性合約」及相關假期權益,有助於理解法定保障的基礎。
有薪年假 (Paid Annual Leave)
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的僱員,可享有有薪年假。年假日數會按僱員的受僱年資由7天遞增至最多14天。
年假日數:
- 服務滿1年:7天
- 服務滿2年:7天
- 服務滿3年:8天
- 服務滿4年:9天
- 服務滿5年:10天
- 服務滿6年:11天
- 服務滿7年:12天
- 服務滿8年:13天
- 服務滿9年或以上:14天
年假安排與薪酬:
- 放取安排:年假應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的隨後12個月內放取。年假日期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,並須至少在假期開始前14天以書面通知僱員。
- 年假薪酬: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年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。若僱主不支付年假薪酬,可被檢控,最高罰款5萬元。
- 不可「買假」:僱主不得在僱傭合約內加入任何條款,令僱員放棄全部或部分年假,包括支付額外薪酬代替年假(即「買假」),除非在僱傭合約終止時,僱員仍未放取或未完全放取應得的年假。
有薪病假 (Paid Sick Leave) 及疾病津貼
符合條件的僱員可享有有薪病假,並領取疾病津貼。
資格與累積:
- 資格: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(除非是懷孕僱員因產前檢查、產後治療或流產而缺勤,則無此限制)。僱員能夠出示適當的醫生證明書。僱員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。
- 累積方法:僱員在受僱的首12個月內,每受僱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有薪病假;之後每受僱滿1個月可累積4天有薪病假。有薪病假最多可累積至120天。
疾病津貼:
- 款額: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病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。
- 僱主責任:僱主不得解僱正放取有薪病假的僱員,除非僱員犯嚴重過失而被即時解僱。
產假 (Maternity Leave)
合資格的懷孕僱員可享有14星期有薪產假。
主要規定:
- 資格: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並已向僱主發出懷孕通知及準備放取產假的意圖。
- 假期長度:連續14星期。
- 產假薪酬: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。設有薪酬上限,目前為每位僱員80,000港元。
- 保障:僱主不得在僱員放取有薪產假期間解僱她。
侍產假 (Paternity Leave)
合資格的男性僱員因其嬰兒的出生,可享有5天有薪侍產假。
主要規定:
- 資格: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,並且是初生嬰兒的父親或有嬰兒即將出生。
- 假期長度:5天,可一次過或分開放取。
- 侍產假薪酬:每日款額相等於僱員在侍產假首天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的五分之四。
- 通知:僱員須按法例規定給予僱主適當的通知。
事假 (Personal Leave) 與 恩恤假 (Compassionate Leave)
事假:
《僱傭條例》中並無關於「事假」的條文。僱員申請事假,是否獲批、是否有薪,全由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僱傭合約條款或雙方協商決定。若僱主不批准事假而僱員擅自缺勤,可能被視為曠工,僱主可按合約採取紀律處分。
恩恤假:
香港勞工法例並未強制規定僱主必須提供恩恤假(或稱喪假)。然而,部分公司會基於人道立場提供此類假期。政府僱員(包括公務員等)自2024年4月1日起,在近親去世時可獲批准放取最多3天恩恤假。私人企業若提供恩恤假,通常會要求僱員提供相關證明文件(如死亡證)。
香港假期權益比較概覽
下表總結了香港主要假期種類的關鍵特性,方便您進行比較和理解:
假期種類 |
享有資格 |
日數/累積方式 |
薪酬計算 |
主要特點 |
休息日 |
連續性合約僱員 |
每7天至少1天 |
如在休息日工作,僱主須補償 (法例無列明休息日薪酬) |
不可用款項代替 (法例訂明的例外情況除外);可安排補假 |
法定假日 |
所有僱員 |
2025年共14天,逐步增至17天 |
平均日薪 (如符合連續性合約滿3個月等條件) |
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;如需工作須補假及支付薪酬 |
有薪年假 |
連續性合約僱員,服務滿12個月 |
按年資7至14天 |
平均日薪 |
僱主諮詢後指定日期;未放年假可按比例獲薪酬補償 (離職時) |
有薪病假 |
連續性合約僱員,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 (有例外) |
首年每月2天,其後每月4天,最多累積120天 |
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 |
需醫生證明;僱主不可解僱正放有薪病假的僱員 (有例外) |
產假 |
連續性合約僱員,符合特定條件 |
14星期 |
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 (設有薪酬上限) |
適用於懷孕及分娩僱員 |
侍產假 |
連續性合約僱員,符合特定條件 |
5天 |
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 |
適用於新生嬰兒的父親 |
事假 |
視乎僱傭合約及公司政策 |
視乎僱主批准 |
通常無薪,或扣除當日工資 |
《僱傭條例》無明確規定 |
恩恤假 |
視乎僱傭合約及公司政策 (政府僱員有規定) |
視乎僱主批准 (政府僱員最多3天) |
視乎公司政策 |
《僱傭條例》無強制規定;通常因近親去世 |
各類假期權益保障程度評估
為了更直觀地比較不同假期的保障程度,以下雷達圖從五個維度評估了主要假期類型:假期權益保障程度、薪酬保障、申請靈活性、適用普遍性以及法例清晰度。分數越高代表該方面的保障或特性越強(分數範圍基於一般理解,非精確數據)。
此雷達圖旨在提供一個相對的比較,實際情況可能因個別僱傭合約及公司政策而有所不同。建議僱員仔細閱讀其僱傭合約,並在有疑問時向僱主或勞工處查詢。
常見問題 (FAQ)
僱員在試用期內可以請病假嗎?
▼
可以。即使僱員在試用期內,只要符合《僱傭條例》下有關有薪病假的規定(例如病假不少於連續4天、能出示醫生證明書,並已累積足夠的有薪病假),便可享有疾病津貼。有薪病假的累積是在受僱的首12個月內,每受僱滿1個月便可累積2天,之後每月累積4天。因此,即使在試用期初期,只要受僱滿一個月,就開始累積有薪病假。
法定假日可否用薪金代替(俗稱「買假」)?
▼
不可以。僱主不得以款項代替發放法定假日給僱員。若僱主要求僱員在法定假日工作,必須在事前不少於48小時通知僱員,並須在原定法定假日前或後60天內安排另定假日給僱員。如果僱主違反此規定,即屬違法,可被檢控。
如果僱主不批准事假申請,僱員可以怎樣做?
▼
由於《僱傭條例》沒有「事假」的規定,事假的批核完全取決於僱主與僱員之間的協議或公司政策。如果僱主不批准事假申請,僱員可以嘗試與僱主協商,例如申請放取有薪年假。如果僱員在未獲批准的情況下擅自缺勤,僱主有權視為曠工並按僱傭合約採取相應行動,例如扣除當日工資或作紀律處分。
如何計算假日薪酬、年假薪酬或疾病津貼?
▼
假日薪酬、年假薪酬和疾病津貼(按平均日薪的五分之四計算)的每日款額,均是相等於僱員在「指明日期」前12個月內所賺取的每日平均工資。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,須剔除(i)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,包括休息日、法定假日、年假、病假、產假、侍產假、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,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;連同(ii)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。
「指明日期」就法定假日而言,是指法定假日當天;就年假而言,是指年假首天;就疾病津貼而言,是指病假首天。
延伸探索
想更深入了解相關資訊嗎?您可以參考以下建議的查詢方向:
參考資料
以下是編寫本回應時參考的主要資料來源: